卓博教育整理提供2015年6月26日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真题及答案。
2015年6月26日上午面试题
1、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会议上提到证明“你妈是你妈”,对于这样的奇葩证明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类似证明“你妈是你吗”的奇葩证明,实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曾有人戏言“我们生活在证明里”,它给我们正常的生活带来了种种不便,群众反响非常强烈。这种问题引起我们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简政放权”的针对性举措进行逐步解决,目前已初见成效。下面,我谈谈个人的看法。
“奇葩证明”现象的存在,反映出我们各级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观念和行政手段与现实需求不适应。多年以来,我们部分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把“管理”作为自己旅行职责的核心定位,把审批、证明等作为自己工作的基本手段,更多考虑的是本部门工作目标的实现,但群众是否便利却相对考虑的较少。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能转变,即从单纯的管理向服务、管理并重转变已成为大势所趋。但是部分政府部门却没能与时俱进,没有从观念上认识到服务的内涵,工作方式上没有体现便民利民的导向,某些极端的案例层出不穷,有严重影响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评价,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简政放权是解决“奇葩证明”问题的良药。中央积极回应广大群众的呼声,做出了“简政放权”的正确决策,从整体把握,分步骤实施。简单地说,就是合理简化某些繁琐的程序,下方权力到基层,在保证整个社会各领域秩序不乱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最大限度地位群众提供便利,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而且实行的分步推进、分步实施,这也在最大限度内保证了简政放权改革举措的有序推进。
要正确理解“简政放权”的内涵。解决“奇葩证明”需要我们全面彻底地进行简政放权,但是也不能不加区分地“简”和“放”,某些基本必要的程序不能简化,同样某些事关国计民生及社会安全运行等事项的权力更不可乱放。而且在“简”和“放”的同时,更要处理好同步的必要的管理,以确保简政放权改革顺利进行。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得确定其有罪,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得确定其有罪”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审判原则,这对于维护司法审判秩序、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谈谈自己的理解和看法。
首先,“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得确定其有罪”的规定,明确了在司法范畴内“有罪”或“无罪”的标准,即必须经人民法院宣判,否则任何人、机关或团体无权认定涉案当事人有罪,即使“宣判”了,但只要不是人民法院宣判,那么在法律上就是不成立的,是非法的。这有助于保障这项权利不被滥用,如在现实中某些机关或领导干部以权压法、以权代法,擅自宣布某某有罪、某某无罪,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明确人民法院的“宣判有罪无罪”权利,可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
其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得确定其有罪”明确了一个基本原则,涉案当人是否有罪,必须而且只能由法院确定,更确切地说,无论是党委、政府机关,还是司法系统的公安机关、检察院都无权宣判当事人是否有罪,这种权力只能由法院统一行使。特别是在某些社会公众的心目中,觉得公安、检察院也属于司法机关序列,公安、检察院也相应的具有这种权利,公检法虽然都属于司法机关,但职能不同,人民法院属于审判机关,“宣判有无罪行”的权力更适合由法院行使,便面造成令出多门。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得确定其有罪”,还有一层含义,即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表面上和西方某些国家“无罪推断”有相似之处,但它们有本质的不同:我们是真正的“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既不做有罪推定,也不做无罪推定,一切用事实、用证据、用法律说话;国外的“无罪推定”表面看似乎更有人文精神,但实质上在不顾客观实际如何,人为主观地设定一个前置条件,不利于真正维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2015年6月26日下午面试题
1、对于某些不依法经营的商家,有人认为:工商部门对商家的管理除了已有的管理外,还得给违法商家挂“黑心店”牌子!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题目中这种给不诚信经营的商家挂“黑心店”牌子的感情可以理解,但这种做法不可取。与其发泄不满情绪和采取极端做法,还不如完善我们相关管理制度,改进我们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果,使广大经营者自觉依法诚信经营,从而真正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面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给不合法经营的商家挂“黑心店”招牌,表面看是督促,实质更是一种羞辱,换言之是一种以暴制暴,以非法应对非法的错误观念和不打行为。工商部门作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的职能部门,要有正确的工作理念,就是纪要严格管理,也要梳理起为广大经营者服务的理念,但这一切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决不允许参杂情绪化的东西,否者就不能称之为文明执法、规范管理。
对于不依法诚信经营的经营者,工商部门首先要加强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教育引导力度,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就采取挂“黑心店”招牌的做法,那就是典型的不教而诛,也达不到应有的管理效果。
工商部门还应切实改进自身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不能坐等问题发生,不能坐等消费者上门投诉,可以考虑管理关口前移,加大检查力度,并发动经营者和消费者及新闻宣传等部门,适用网站、微信等多种媒介,从正反两反面营造起规范有序的管理服务格局。
对于一些违法经营的经营者,一方面要切实加大惩处力度,加大其违规违法经营的成本,使他们不敢违规经营;另一方面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使他们从内心意识到违规经营对市场、对消费者、对自身的严重危害,达到不愿意违规经营的要求。
2、有大众舆论的支持,法律的效力才不会被削弱,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题中观点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尤其是国家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举措的实施已经深入人心,社会各界都基本做到了耳熟能详。这反映了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法治素养正不断提高。但是对于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这一观点,我们还具有一定的差距。下面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法律必须有舆论监督”是确保法律公正的必要条件。在国外有一种观点很流行,他们把新闻舆论称为继行政、法律之后的“第三种权力”,希望并在实践上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强大的监督引导功能,以确保法律的公正。舆论对法律的监督分别体现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主要监督立方的导向、质量是否符合其自身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需要,是否在方向上有偏差,是否在质量上有欠缺,可有效地督促立法部门提高制定出台及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工作。另一个监督的重点是在执法方面,主要是监督执法方式是否文明合法,执法质量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等。舆论的监督对于我们提高执法人员能力素养、改进执法方式、发挥法律法规效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次,“法律必须有舆论监督”观点需要司法部门和新闻舆论部门的良性互动。对于新闻舆论部门合理合法的监督行为,司法部门应该持欢迎的态度,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无论立法或执法工作,我们的根本目的都是为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管理和服务的直接对象是全社会各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体,都必须使之广为知晓和积极支持配合,在全社会营造起尊重法律、信任法律的大环境,这样我们的各项法规才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对于新闻舆论指出的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本着有则改之,无者加勉的心态积极面对与回应。
最后,要准确理解“法律必须有舆论监督”的内涵。从司法部门而言,对于新闻舆论部门不正确的批评意见,决不能迫于舆论的压力而屈从,不能以损害司法的公正来搭乘和舆论部门的和解,应坚持司法原则,向舆论做出有礼有节的解释说明,获得社会各界对司法实践工作的理解支持。同样,新闻舆论也不可滥用自己监督的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决不能试图左右甚至绑架合理合法的司法实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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